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陳新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林正文所有之不動產,惟查本件相對人林正文已於民國104年2月2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