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雅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00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雅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0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所指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0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確認係單基發射火藥、雙基發射火藥、煙火類火藥,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09001830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而該類火類確為爆裂物主要組成成分,亦有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內警字第8670683號函釋1份在卷可參,是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重量│鑑定結果│依據│├──┼──────────┼─────┼────────┼────────┤│1│黑火藥│0.45公克│認係單基發射火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09001││││││8307號鑑定書│││││││││││││├──┼──────────┼─────┼────────┼────────┤│2│黃火藥│0.39公克│認係雙基發射火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09001││││││8307號鑑定書│││││││││││││├──┼──────────┼─────┼────────┼────────┤│3│底火│0.57公克│認係煙火類火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09001││││││8307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