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65號原告 王東回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伸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現暫核定為新台幣11,587,505元(以目前所查可得之遺產核定,嗣後若再查有其他遺產,應再予補繳),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3,99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1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