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決並定刑2年3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