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0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