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廖淑美
廖英杉 原告與被告陽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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