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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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衍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衍真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二段五0二號對面停車格駛出時,原應注意汽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車,適告訴人 趙玲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後方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當場遭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左前方撞及,致人車倒地,告訴人趙玲玲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面部挫傷合併面骨骨折、左側髕骨閉鎖性骨折、右眼部瘀血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趙玲玲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一0一年度司中調字第一三五五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