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第27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正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吸食器壹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林家正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
聲字第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326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7年11月10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又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4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84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8年12月3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迄至89年3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4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9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㈡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家正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吸食器1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二中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以吸取煙霧,而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㈢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碎塊狀2包、粉末1包
,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一「書證」欄編號⑥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又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係被告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吸食器1個、玻璃球吸
食器1組,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時地│主文欄│├──┼────────┼───────┼──────────┼───────┤│一│107年3月22日中│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7年3月22日下│林家正施用第一│││午12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入香菸│午5時2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累犯,│││市○○區○○路上│內點燃吸食之方│市○○區○○○路○段│處有期徒刑柒月│││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式,施用第一級│80巷27號蘇活汽車旅館│。│││小客車內│毒品海洛因1次│第306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10││││70284)。││││③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4月9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鴉片類陽性反應)││││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150號││││鑑定書(碎塊2包、粉末1包均檢出海洛因陽性反應)。││├─┼────────┬───────────┬────────────┤││物│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證├────────┼───────────┼────────────┤│││碎塊狀│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叁零公克,純質淨重合計│,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壹點壹壹公克)。│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時地│主文欄│├──┼────────┼───────┼──────────┼───────┤│二│107年4月24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7年4月25日凌│林家正施用第一│││間8時許,在桃園│海洛因及第二級│晨0時15分許,在桃園│級毒品,累犯,│││市○○區○○路某│毒品甲基安非他│市○○區○○路2段12│處有期徒刑壹年│││友人住處內│命一併置入玻璃│06之7號3樓之2為警│。││││球燒烤以吸取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查│││││霧之方式,同時│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物證」欄所示供其│││││海洛因及第二級│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書│①本院搜索票│││證│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扣案物照片││││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28108)││││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日出具之UL/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殘渣袋1包檢出海洛因陽性反應)。││├─┼────────┬───────────┬────────────┤││物│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證├────────┼───────────┼────────────┤│││吸食器│壹個│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玻璃球吸食器│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