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債權人 洪麗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運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分期還款,惟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故請求債務人給付1,500,000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記載,債務人何運誠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並約定自112年11月起,按月繳款,總共繳款30期。因借據上並未另定一期未按時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又依借據上記載資料,債務人似有部分還款。是本院於113年12月9日通知債權人釋明本件已到期未清償之借款金額,或提出有加速條款約定之相關資料,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今未提出補正,本院無從審查債權人請求金額全部或部分是否有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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