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6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