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5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25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廣昇書記官林豐富通譯劉育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命其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於90年10月30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2年、94年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於94年1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因於假釋期間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經本院撤銷上開假釋,並就殘刑2月23日接續執行,於95年8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9月、3月(分別減刑為4月15日、1月15日),2者嗣經裁定減刑並定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6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18日中午,在鳳鼻頭的海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另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於97年1月18日14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蔡廣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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