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劉永木 原告 林麗鳳 原告 謝其保 被告 王起亮 被告 王彩鳳 被告 潘冠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即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