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郭秀花 原告 郭瑞幸 原告 郭祐光 原告 馬瑜廷 原告 張瓊燕 原告 張碧雲 原告 粘阿續 原告 李錦祿 原告 楊絹 原告 賴瓊英 原告 黃阿月 原告 何陳富子 被告 王起亮 被告 王彩鳳 被告 蘇昌民 被告 徐淑澄 被告 潘冠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即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