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 林沛玲 送達代收人 陳居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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