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錦 訴訟代理人 林怡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001│ 張瑞蘭 │99年11月5日│18,41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