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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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戴德明 被告 吳閔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德明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138號判決被告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