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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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13492││9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32│││58581││9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8│││102391││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492││0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81││0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盧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391││0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敏於99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150,000元整;於102年05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2年05月03日得標;於103年02月2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3年03月24日得標;於103年08月24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3年09月24日得標;於103年12月2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6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3月02日得標;於104年05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8月03日得標;於104年08月2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整),104年08月24日得標。
(二)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債權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債權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三)債務人盧敏再於民國(以下同)100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05年09月06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六期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1.66%,第七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4.17%機動計息。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盧敏再於民國(以下同)10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借期至107年02月21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1.66%,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5.83%機動計息。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五)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0年01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9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元274,464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暨約定書、標會額度暨明細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