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振祥
賴存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第二項應補正事項第2點中第三行、第五行關於「新臺幣10,999元、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6,498元、新臺幣1,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因將上訴人應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數額誤為計算為第一審裁判費數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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