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 丁怡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于容┌──────────────────────────────────────────────┐│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聖化工有限公司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8年4月7日│290,120元│AB0000000││││志价│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