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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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8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 余崇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1紙之正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