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7號被告 楊子毅 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月25日宣判;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月2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1日中檢達帝108偵30046字第1089124180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7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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