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判決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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