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86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豪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