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潮建簡字第1號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