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告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沈勝男

鐘英峰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邱賢德鑫德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潮建簡字第1號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