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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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受刑人林文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9.4│100.9.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757號│偵字第37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8│││實│││號│││審├────┼─────────┼─────────┼─────────┤││判決日期│101.4.25│101.4.25││├─┼────┼─────────┼─────────┼─────────┤││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號│101年度臺上字第│││判│││3499號│││決├────┼─────────┼─────────┼─────────┤││判決確定│101.5.11│101.7.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4號(改分│字第8526號││││101執緝877號,101│││││.7.6至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