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3.16-99.03.19│100.01.25│100.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99、4159、8965號,││年度案號│1305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100年度偵字第13565、││││14026、140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6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實│││287號│287號││審├──────┼──────────┼──────────┼──────────┤││判決日期│100.10.13│101.04.25│101.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6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07│101.04.25│101.07.05│││││(不得上訴三審)││├─┴──────┼──────────┼──────────┼──────────┤│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935號│││第1358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9.11.27│99.11.29│99.1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99、4159、8965,10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65、14026、1402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實││287號│287號│287號││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4.25│101.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05│101.07.05│101.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9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9.12.11│99.12.28│100.01.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99、4159、8965,10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65、14026、1402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實││287號│287號│287號││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4.25│101.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05│101.07.05│101.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97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5月││├────────┼──────────┼──────────┼──────────┤│犯罪日期│100.01.23│100.0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99、4159、8965號,│││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100年度偵字第13565、││││14026、1402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8、│101年度上訴字第278、│││││287號│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101年度台上字第351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05│101.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