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致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02.28│100.06.19│100.06.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985、7637號│字第18483、19177、│字第18483、19177、││││23137號│231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370│101年度上訴字第370││審││1608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0.19│101.05.01│101.05.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3701號│3701號││├────┼─────────┼─────────┼─────────┤││判決確定│101.07.05│101.07.19│101.07.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91號│字第8765號│字第876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0.06.22│100.06.20│100.06.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483、19177、│字第18483、19177、│字第18483、19177、│││23137號│23137號│231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審││370號│370號│370號││├────┼─────────┼─────────┼─────────┤││判決日期│101.05.01│101.05.01│101.05.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3701號│3701號││├────┼─────────┼─────────┼─────────┤││判決確定│101.07.19│101.07.19│101.07.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65號│字第8765號│字第8765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06.2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483、19177、│││││231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審││370號││││├────┼─────────┼─────────┼─────────┤││判決日期│101.05.0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判決確定│101.07.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