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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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抗告人 周建吉 相對人 楊婉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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