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字第198號、2189號、4219號、6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在卷可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8號、2189號、4219號、6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查。而前述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堪認前揭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又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06公克,總淨重0.799公克,驗餘總毛重1.05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198號卷第103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1.92公克,驗餘量1.8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2189號卷第141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2公克,總淨重0.526公克、驗餘總毛重0.7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4219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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