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秋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及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92號)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向秋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上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之機會,詎其猶未悛悔勵行戒治,未遵守檢察官所命之條件,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兼衡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佳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4號被告向秋華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段00號居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嗣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92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向秋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24日晚上8、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7年8月25日上午11時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向秋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號)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檢察官陳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