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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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訴人 張美玢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林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37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如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68條所定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違背法令之事實;如以原判決有同法第
469條第1至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何合於各該條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倘當事人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相合,即難認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及理由略以:
㈠、依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車輛受損之照片,顯示被上訴人所承保訴外人 陳韻仲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受損處為左前門之下飾板,上訴人並未與系爭車輛之其餘車身處發生擦撞,故估價單所示修護項目僅「左前門下飾板新臺幣(下同)7,681元」、「左後門下飾板7,008元」、「左前門拆工資2,520元」、「左後門拆工資2,048元」為必要費用,下飾板材料折舊後加計工資,上訴人僅須賠償6,539元。
㈡、系爭車輛之車門、車身,並未受有任何損害,則估價單所示「左前門鈑金工資3,800元」、「左前門補漆6,700元」、「左後門鈑金工資3,000元」、「左後門補漆6,700元」,應非上訴人所造成損害所生之修補費用。另系爭車輛僅是些微擦撞、受損輕微,應無造成電腦系統受有任何損害,是估價單中「電腦設定1,575元」亦非上訴人應負擔之損害範圍。上列修補費用,原判決誤為採認,實有違誤。為此,爰聲明: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6,539元之部分,應予廢棄並駁回。
三、經查:
㈠、系爭車輛因上訴人倒車不當碰撞受損,支出工資費用24,843元、零件費用14,689元,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車輛受損照片、理賠申請書、修護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附卷可佐,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惟因系爭車輛係101年9月份出廠,有行車執照為憑,經原審予以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為1,971元,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費用24,843元後,修復系爭車輛必要費用為26,814元,業據原審判決審認明確。
㈡、上訴人不服,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判決有關被上訴人承保之系爭車輛因上訴人倒車不當碰撞受損之必要修復費用範圍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指摘,究非法律適用問題。此外,上訴人復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或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觀之,原判決亦無任何違背法令及經驗或證據法則之處。是揆諸首揭說明,顯難認上訴人已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既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各款之事實,所為上訴,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定應表明之事項不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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