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燦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101年度毒偵字第485號」」之記載更正為「101年度毒偵字第347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關「101年度毒偵字第485號」之記載,係「101年度毒偵字第3477號」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