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3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陳明該年年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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