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42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7月19日起分別向聲請人申請財吉寶VISA卡及信用卡使用,並簽立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暨契約及信用卡申請書為據。
(二)依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暨契約約定,准予最高動用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帳號00-000000),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7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7月27日止,期滿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不另換約,其後每逢屆期時亦同。約定利息以固定年利率17.99%按日計算,約定每月21日繳款,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述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三)另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准予信用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債務人得持本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消費,並應依約定最遲於每月20日前向債權人完全清償或繳交最低付款額。又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至完全清償付清為止,如債務人未能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收逾期息及上開逾期息利率加計百之二十滯納金。
(四)詎債務人均未依約繳納還款,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聲請人如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0420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20000││8月21日起││點九九│││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9500││9月02日起││點九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9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29500││9月02日起││之二十計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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