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9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壬○○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認可協商事件,聲請人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請求前置協商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