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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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3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即債權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戊○○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認可協商事件,聲請人最大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請求前置協商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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