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邵瓊慧 律師 賴建宏 律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7日下午
4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