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江輝煌 被告 朱必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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