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送達代收人 張光賓 被告 蘇偉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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