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智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叁、二、㈣關於「其中附表編號12、13與周O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叁萬叁仟元部分應與周O瑞連帶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附表編號12、13與周O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部分應與周O瑞連帶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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