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鄭安雄
一、上列原告因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890號)之被告李慶義、鄭安雄再行自訴(本院100年度自字第27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179號)。該自訴案件雖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另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準用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茲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4項準用第3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所載,原告既主張「刑附民起訴賠10億」,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