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5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補正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止付單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仁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