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上訴人 林義德 被上訴人 林俊明
何佳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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