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265號原告方 明達 被告 李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倘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同為網路遊戲「坦克隊長」之玩家,兩人僅因操
作遊戲時發生爭執,被告竟不思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反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中午12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之網際網路連接上開網路遊戲之公開聊天室中,以帳號暱稱:「冬天漢子」對 方明達 辱罵「你像癡漢一樣」之穢語。同日下午1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拇指莎我早洩」,對方明達辱罵「癡漢 屁眼瑛 、 癡漢瑛 、你咬我呀」之穢語。同日下午3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 小野 」,對方明達辱罵「屁眼瑛屁股癢要人捅做癡漢」之穢語。同年月13日凌晨0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屁眼瑛我性無能」,對方明達辱罵「十足變態是癡漢」之穢語。同年月13日下午3時18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癡漢瑛我是色魔」,對方明達辱罵「癡漢瑛是色魔想當老闆騙妹妹十足變態是色魔整天只想騙肉體十足是癡漢」之穢語。同年10月2日凌晨2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癡漢瑛我是色魔」,對方明達辱罵「十足 蠢豬耶 屁眼瑛」之穢語,均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
㈡原告因遭被告多次辱罵,造成精神憂鬱、睡眠不佳,致於遊
戲內無法克制儲值,花費時間及金錢,且造成工作成效不彰。另因被告指摘原告利用工作職務騙色,有同事也有玩此遊戲,因而辱稱原告非正當工程師,造成原告求職困擾。原告為大學畢業、未婚、從事電池研發業、月收入約6萬元、名下有登記之不動產。因本件被告不當言論,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爰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168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㈢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同為網路遊戲「坦克隊長」之玩家,兩人僅因操作遊戲時發生爭執,被告竟不思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反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中午12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之網際網路連接上開網路遊戲之公開聊天室中,以帳號暱稱:「冬天漢子」對方明達辱罵「你像癡漢一樣」之穢語。同日下午1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拇指莎我早洩」,對方明達辱罵「癡漢屁眼瑛、癡漢瑛、你咬我呀」之穢語。同日下午3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小野」,對方明達辱罵「屁眼瑛屁股癢要人捅做癡漢」之穢語。同年月13日凌晨0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屁眼瑛我性無能」,對方明達辱罵「十足變態是癡漢」之穢語。同年月13日下午3時18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癡漢瑛我是色魔」,對方明達辱罵「癡漢瑛是色魔想當老闆騙妹妹十足變態是色魔整天只想騙肉體十足是癡漢」之穢語。同年10月2日凌晨2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相同方式,以帳號暱稱「我是癡漢瑛我是色魔」,對方明達辱罵「十足蠢豬 耶屁眼瑛 」之穢語,均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等情,已據被告於相關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自白屬實,且有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應可認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審酌原告為大專畢業、未婚、從事電池研發業、月收入約6萬元、名下有登記之多筆不動產;被告為高中畢業、離婚、名下有汽車(有兩造戶籍查詢資料、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被告侵權行為之動機、態樣等兩造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2萬元非財產損害,為妥適,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巨,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0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