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0號債權人紅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經本院民國99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底簽章,並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