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林永焜 被告 王蕙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897號,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