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告 陳興祥 被告 易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
104年度補字第53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720元,該裁定函已於104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等節,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原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其訴難認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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