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侵占│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罰金參仟元│有期徒刑│││壹年││壹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3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95年1月9日│95年4月27日│95年6月21日││犯罪日期│至││至│││95年4月27日││95年7月20日│├───────┼──────┼──────┼──────┤││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方││偵查(自訴)│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機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99號│2346號│7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宜簡字│95年度訴字第││實││第1679號│第190號│376號││審├───┼──────┼──────┼──────┤││判決│95年6月20日│95年6月30日│95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方││確│││法院│法院││├───┼──────┼──────┼──────┤│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宜簡字│95年度訴字第││││第1679號│第190號│376號││判├───┼──────┼──────┼──────┤││判決│││││決│確定│95年7月17日│95年7月27日│95年11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3款│3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罰金壹仟伍佰│有期徒刑柒月││││元││├───────┼──────┼──────┼──────┤│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