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7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 楊富棠
楊吳松子 楊裕薽 楊美蓮 楊美娟 楊鴻源 楊琇湄 楊素卿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毛治國 (院長)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曾芸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顏定軒律師」,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