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金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金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婉真